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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税务杂志社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日期:2021-09-22 人气:1220
国庆、中秋双节即将来临,不少公司会采购或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节日福利。那么,公司发放的福利,有哪些税务知识需要了解呢?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特别提醒: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依据:
增 值 税
➤情形一: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发放
解析:此情形下,公司发放的员工福利,增值税处理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对外售价计算视同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情形二:外购产品用于发放
因此,企业用外购的礼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若是外购礼品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三:现金购物卡等用于发放
企 业 所 得 税
1、甲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按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按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