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_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欢迎光临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作者:   来源:北京税务   日期:2021-08-18   人气:1262

问: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且未取得综合所得,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别减除累计减除费用?

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关注微信

企业服务
员工服务
业务咨询
  • 电话:024-88590009
  • 微信:zhaocai_91595
  • 邮件:job91595@163.com

合作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