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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丝路人力资源产业研究院 日期:2021-08-11 人气: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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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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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提灰、捡砖等小工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某日中午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正常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李某家属遂申请工伤认定,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某发展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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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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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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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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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所遭受事故伤害与其从事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工作原因又分为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
间接工作原因:
一般指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为满足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某些事项(如工间饮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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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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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中午12时取午饭时不慎被钢筋绊倒受伤,但该公司不能提供工人作息时间管理制度及上下班考勤记录表等证据。
且根据李某工友的证词,李某在工地的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其取午餐后就在工地用餐,餐后继续工作。
其工间用餐是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求,且在工地范围内,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