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不能都按福利费扣除!账务处理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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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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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盛夏时,不少企业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或给员工发放相关补贴。需要财务人员注意的是,防暑降温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都按福利费税前扣除,今天小编就此事分析一下。
2021年的高温季已经到来,我们大家对于“防暑降温费”还是比较期待的。可是,在实务中,财务人员对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归集到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的福利费中。
这种操作是否正确?笔者认为,对于相关的防高温、防暑降温支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划分和处理。
劳动保护支出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由此可见,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高温天气作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护,一般情况下,有的单位需要购置如户外大型遮阳伞、遮阳帽、风扇等,还会发放一些预防药物如藿香正气类药物、风油精、仁丹、清凉油、十滴水等,也会在现场提供一些防暑降温饮料。对于这些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范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税前扣除。
高温补贴属于工资范畴
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对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享有的高温补贴应作为工资进行归集,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
以上两种情况的支出,都是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人员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企业行政人员、客户服务等其他人员。
防暑降温补贴按福利费处理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企业向其他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补贴,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来处理。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类:……第二类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的这类防暑降温补贴,需要在福利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