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_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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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网络   日期:2021-06-07   人气:2041

4月29日,国税湖南省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文件对平台企业的开办、委托代征协议管理、委托代征的门槛条件、涉税登记、代理办理发票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提出要遵循“包容审慎、择优重质、有进有退、健康规范”总体原则,“杜绝粗放式管理”、“防止一阵风、一刀切”。


《意见》也明确了一些目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违规行为,如下:

 将企业全日制用工转化免除社保负担;

将高管薪酬筹划避税;

对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开具免税发票;

将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筹划避税;

通过灵活用工形式解决公司成本发票问题

 一、平台企业委托代征的条件:自证业务真实、合规

   《意见》提出了7个具体的条件,7个条件可以看做是同一个要求:自证灵活用工业务的真实、合规: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信息化系统”是为了自证业务的真实性;

 “业务场景范围符合灵活用工范畴”、“有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的协议”、“有涉税代理授权协议”、“有内部风控能力”、“征信较好”则是为了自证业务的合规性。

根据文件精神,以下是概括出来的7个委托代征门槛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相关情况。

 2.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应符合灵活用工基本范畴

 目前较为常见、较多涉及的灵活用工业务范围和业务场景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核查,由企业提供相应经营案例、业务说明等进行佐证。

 发现涉及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3.有自建或自有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化系统具备相应涉税基本功能

 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至少包括:

 ①具有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功能;

②具有灵活就业人员实名认证功能;

③具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线上交易、资金流向、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基础业务功能,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功能。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其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情况。

     4.有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合法有效服务协议,以及相应网络支付业务许可证备查资料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其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

 5.有灵活就业人员的涉税代理授权服务协议,能够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事宜

   县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登录其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以随机抽样查验涉税代理授权(电子)协议的方式进行核实。

     6.平台企业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

 主要包括: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流程、人员等;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等。

 县级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核实其内部风险管控情况。

 7.平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关联方应具备较好的征信情况。

二、平台企业代理办理涉税登记

    税务机关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涉税登记,途径有2种:

    ①平台企业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②平台企业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


三、平台企业代理办理发票

   1.税务机关支持平台企业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前提是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涉税登记)。

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税务事项代理人”不参与服务购销(自身不作为开票主体)。

采取服务转售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购入服务再销售商”直接参与服务购销。

   2.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平台企业可代理其申领发票自行开具。


四、平台企业的监管

1.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业务宣传资料,主要审查企业官网、企业公众号、企业微博、企业纸质印刷宣传册等资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宣传、非法宣传情形

如:

可将企业全日制用工转化免除社保负担;

可将高管薪酬筹划避税;

可对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开具免税发票;

可将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筹划避税;

可通过灵活用工形式解决公司成本发票问题;

等等。


2.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互联网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查询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重点模块,监控是否存在查询导出的涉税信息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

    3.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的实名认证情况,如:其系统内是否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以及个人有效银行卡信息。

 五、 监管审查:“冒用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套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的违规行为

1.税务机关应定期采取随机查询灵活就业人员,并拨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的方法,了解核实灵活用工人员身份是否属实、是否从事符合灵活用工形式的经营型行为等,重点监管平台企业:

是否存在将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借着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行为。

   2.税务机关应定期筛选排查“既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又在该用人单位从事灵活用工经营行为”的情况,重点监管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

    3.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平台企业发票开具异常情况。

发现平台企业集中、频繁向少数企业或客户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等异常情况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平台企业进行详细说明和业务佐证,必要时可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进户核实情况。


这部分规定将大量的“灰色地带”变成了“黑色地带”,风险已经明示,洗牌正在进行,业务规范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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