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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日期:2021-03-30 人气:860
梁三伯系新力公司员工,2018年2月梁三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2008年至2018年2月梁三伯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公司垫付缴纳,梁三伯未曾支付给公司此笔费用,故公司未给梁三伯申报退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梁三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损失。
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梁三伯返还2008年至2018年2月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26616.26元及利息11437元。
劳动仲裁期间,公司2018年9月为梁三伯申报退休事宜,梁三伯2018年10月领取了退休金3135.64元。
2019年7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梁三伯及公司的请求。
梁三伯和公司均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梁三伯主张公司拖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7个月没有发放退休金,每月3135.64元计21949.48元,应由公司赔偿。
公司则主张其多次通知梁三伯回单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因梁三伯欠缴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及利息,公司要求梁三伯缴纳时,梁三伯即离开,未配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应当由梁三伯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核实,梁三伯档案的退休时间为2018年2月,公司应当在2018年1月将梁三伯退休申请等材料送交人社局,实际送交时间为2018年9月份,2019年10月份梁三伯开始领取退休金3135.64元,2018年3-9月份不能补发,数额与10月一致。
一审判决:企业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公司需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为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因职工欠其垫付的应由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而拖延不办退休手续。
因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梁三伯无法领取七个月的退休金,梁三伯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公司为梁三伯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部分26616.25元,应当由梁三伯承担,公司要求梁三伯返还不当得利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司要求梁三伯返还其拖欠垫付款产生的利息,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对其利息请求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梁三伯退休金损失21949.48元;梁三伯返还给公司垫付的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部分26616.2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梁三伯延迟退休的损失系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所致,公司需赔偿
二审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公司并未在2018年1月将梁三伯的办理退休的材料送交人社局,而其实际送交时间为2018年9月份,因此梁三伯延迟退休的损失系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所致,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梁三伯退休金损失,并无不妥。
公司一直为梁三伯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为梁三伯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为不支付梁三伯退休金损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鲁06民终6179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