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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日期:2021-03-18 人气:867
答: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本市对上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辟绿色通道,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要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