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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日期:2020-07-18 人气:3896
取得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财政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取得2020年1月1日以后的财政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进入STEP2进行判断。
小贴士
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STEP2:确认财政补贴是否与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直接挂钩: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举个例子
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在2020年度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01
第一步
确认取得的财政补贴时间——2020年度,进入第二步。
02
第二步
确认财政补贴是否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