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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沈阳市人社局 日期:2019-11-01 人气:7642
关于对《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21号)要求,现面向社会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策制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反映。意见和建议请以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反馈,征集时间为10月25日至11月7日。
邮件:1311102828@qq.com
电话:024-22512039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5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620元调整为18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350元调整为154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7元调整为18.3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4元调整为15.6元。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