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电话
024-88590009
作者: 来源:沈阳劳动法实务 日期:2019-09-20 人气:6835
参加岗前培训,
能否认定已建立劳动关系?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正式上岗前,公司告知李某,根据公司规定,新员工上岗前应参加1个月的岗前培训,由于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因此,这1个月只发给李某10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根据李某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李某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向公司提出异议。
二、案情焦点
李某参加公司的岗前培训之日起,应否认定为其与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三、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所谓的“用工”,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也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上班的第一天。
另外,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岗前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且劳动者参加的岗前培训也是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与正式的工作,也应当视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用工”。
因此,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李某自第一天参加培训时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