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这三个省刚刚明确了!_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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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这三个省刚刚明确了!

作者:招才人力   来源:招才人力公众号   日期:2019-03-22   人气:2729

又一省明确!4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内附最新最全劳务报酬财税处理)

黑龙江省明确!4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政策一出,便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有些人已经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还有哪些省份也明确了这一好政策!都是怎么规定的!

这几个省都已明文规定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了

(一)广西:3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二)湖南:2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也不管个税

目前,了解到的就是上述3个省了:黑龙江、广西、湖南,希望好政策能普及到各地!接下来给大家补充一些和劳务报酬相关的知识点!都是很实用的!

劳务报酬财税处理及热点问题答疑

(一)劳务报酬财税处理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

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劳务报酬热点问题答疑

问:临时工工资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

答:《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既然如此,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计算规定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假如月收入是1万元,那我计算个税的时候,是用1万元来计算,还是用1万扣除增值税后来计算?免征是怎么理解的?

答:免征是没有纳税额的,拿多少钱里是不含增值税的,那么就是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就是按照1万元来计算,如果是含税的话,减掉税后再计算。

问:劳务报酬,一个月发生3次,每次都是800,是合并纳税,还是每次都是零申报,因为扣减数800元/次。

答:一个月之内发生三次支付的话是合并为一次的,所以是2400元,按照800元进行扣减,不是零申报,按照一个月的合计数来进行计税的。     

问:如果取得来自不同省份的劳务报酬,选择去有工资所得的所在地年底汇算清缴。请问不同省份的所得都会体现出来吗?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思路,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依托信息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将更加严格,所以,理论上,只要支付劳务所得时,扣缴单位做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那么,某个自然人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其来自其他省份的劳务所得会同步显示出来。                                    

问:个人在税务代开了劳务发票,含了预扣预缴个税,支付这样的劳务报酬单位还用代扣代缴个税吗?

答: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并不是扣缴义务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只是在代开发票时按一定比例附征了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已经附征了个人所得税后,剩余未预扣预缴的税款,支付所得的单位仍然需要按规定预扣预缴。    

问: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代开时已缴纳税金,这部分收入还需要汇算吗?

答:劳务收入年终通常需要汇算清缴,代开发票时已经代扣代缴的是预缴税,最后年度终了需要按综合所得清算,多退少补。

问:国外专家到国内收到劳务报酬该如何扣取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折合月度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问:劳务报酬已取得发票后来单位报销,那单位还需要申报吗?

答:单位需要办理预扣预缴申报。

问: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不是按月或按次,而是一次预扣预缴是吗?

答:平时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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