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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日期:2025-11-20 人气:18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3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