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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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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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
致的;
(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弯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
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