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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能视同劳动合同吗?

作者:中国劳动保障报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日期:2023-11-28   人气:732

在仲裁实践中

劳动者因

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

主张二倍工资的争议常有发生

用人单位为了应对

会寻找用工管理中

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抗辩


但是

这些证据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这些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可分为两种


第一,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单方面或与劳动者协商形成的法定的书面文件。比如,职工名册、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均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形成的法律文书。若不依法形成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能或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证据称为“法定文书”。


第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自行拟制的管理方面的书面文件。例如,应聘申请表、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服务证、工作证等,其形成与否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即可自行决定其内容,可称之为“拟定文书”。


以上两类书面文件

其实质是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用工的相关证据

可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但它们与劳动合同

这一法律概念仍存在区别

↓↓↓


1

法律内涵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依法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进行的全面而系统性的约定。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则是用人单位根据约定或法定,对双方履行特定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书面文书,并不能全面系统体现出劳动合同的法律内涵。

2

形成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法定原则订立,在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在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中,“法定文书”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拟定文书”则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拟定,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不需要劳动者签字确认就具备作为管理依据的功能。

3

法律责任不同


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定惩罚性赔偿。在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中,若“法定文书”并非依法形成或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但对“拟定文书”,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这些文书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管理效能制定形成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文书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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