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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保障报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日期:2023-11-20 人气:499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小张可真是着着实实地劳动了好几天。由于她所在的公司急着在五月中旬推出一款新产品,整个“五一”假期期间,作为技术支持人员的小张一直在为这个项目加班。项目结束后,小张满心觉得单位应该会多发一些工资作为加班费,结果人力资源部却通知她,“五一”期间的加班,公司将统一在六月予以补休,不再支付加班费。这让小张有些不解,她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为何没有加班费的质疑,人力资源部的回复是:根据公司规定,由公司安排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统一按照“加班一天,补休两天”规定执行。按照人力资源部的说法,对加班员工的这种补偿方式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底线的,“不会让员工吃亏的”!
公司的解释头头是道,小张还是觉得有哪不对劲。她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了解了详细的制度条款后,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一制度条款是否合法,要放在不同的加班情形下来看。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因此,只有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才是合法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不存在用补休代替加班费一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补休,都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公司的这种安排补休方式,对“五一”小长假期间中属于双休日调休的那几天是适用的,也正如公司解释的那样,没有让员工吃亏;但对于“五一”小长假中属于法定休假日的那一天,公司则应当严格适用支付300%加班工资的做法。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释法,公司意识到了在制度制定中对法律的误解,承诺修正规定,执行正确的加班制度。最终,小张也得到了合理的补休和加班工资。
素材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丨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