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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日期:2023-04-20 人气:1089
开展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两城一家”直接结算服务,我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沈阳)双向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备案成功的,本次住院费用可以直接结算。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一)长期居外住院直接结算待遇
备案到除北京、上海以外异地城市的,即时开通备案地、参保地双向同等住院待遇。备案地就医支付比例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备案地为北京市、上海市的,即时开通备案地同等住院待遇。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要件,给予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否则,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采用承诺制办理异地备案的,可事后补齐异地居住材料,原则上补齐要件5个工作日后,恢复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
(二)临时外出住院直接结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至2.5倍,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标准执行;补充险按原政策不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较本地就医降10个百分点。
(三)异地急危重病就医及待遇
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局19号文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中所列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可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执行;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临时外出人员(含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以外)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上述情况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2倍,报销比例不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按照我市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