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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日期:2022-12-27 人气:1839
昨天晚上,国家卫健委发布权威公告,宣布: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下简称“《总体方案》”)。
法律解读:
国家将从2023年1月8日起,结束对新冠疫情的“乙类甲管”,实施“乙类乙管”。笔者认为,这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有如下八大影响:
第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在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在三级医院治疗。因此,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由于不再要求采取隔离措施。
第二、什么是“居家自我照护”?是强制性的还是按照医疗机构建议处理?是按照病假处理还是按照事假处理抑或待岗处理?本次公告并没有定性,对此,我们期待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作出规定,在新规出来之前,我们认为“居家自我照护”是与“居家自我隔离”相对应的,差别就在“自我”二字,“居家隔离”仍然属于疫情防控的强制措施,疫情防控机构有权对居家隔离者进行监测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感染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当然,感染性需要救治得,疫情防控机构也必须责无旁贷进行救治,而“居家自我照护”者,疫情防控机构不再进行强制干预,期间主要看感染者自己,就像政府宣传的那样,自己做自己健康的负责人。
第三、由于疫情防控机构不再强制干预,因此,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的,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循医疗机构的建议,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无需休假的,则劳动者应当上班,按照乙类传染病做我管理即可,如果建议休假的,则应当按照休假处理。
第四、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呢?本次公告也没有明确,我们认为,既然不是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自然无需像之前那样支付正常出勤工资,同时,因为是感染新冠病毒引起,自然不能按照待岗或者事假处理,而应当按照病假处理,即用人单位需支付病假工资。
第五、如果医疗机构建议休假的,由于是按照病假处理,用人单位自然不能像之前对待被隔离员工那样处理,例如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者该员工之前有未休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该员工在此期间调休,或者按照年度内综合调剂休息日处理等等。
第六、政府不能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因此,任何地区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再以此为由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第七、国家将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因此,从2023年1月8日起,员工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大概率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国家财政不再大包大揽了。
第八、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为由拒绝员工上班,强制员工休假或者待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