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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日期:2022-10-26 人气:112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建字〔2020〕18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9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先行支付条款修订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和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对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作出了原则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部在2011年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予以规范,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但是,由于先行支付是一项创新的制度安排,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代位追偿风险、审计风险等。比如第三人故意逃避支付责任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处罚措施,来自第三人道德风险方面的因素将加大先行垫付后的追偿风险。
您提出的删除社会保险法有关先行支付的条款,由政府补贴等方式设立先行支付专项基金的建议非常重要,我们将对此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社会保险法修订时积极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在此之前我们也将积极完善政策、细化流程,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切实贯彻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切实加强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