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能作为辞退的理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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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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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佛冈县广东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两名从业人员樊某、王某,自8月1日以来连续4周以上无故不参加每周例行的核酸检测。该公司负责人主动多次向两名从业人员耐心劝解,但仍沟通无效。2022年9月16日,该公司决定对两名从业人员予以辞退处理。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为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无故拒绝参加核酸检测的,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如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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