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申领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辞职不符合规定)。
2失业保险缴费满足1年(失业窗口可以合并辽宁省内其他城市缴费年限计算)。
3原参保单位已为失业人员办理了可申领失业金的停保手续。
⑵办理时间:
1每月1日-15日(遇节假日提前)
2有失业金申领需求的参保人员请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失业变动结束后逾期不能办理。
⑶所需材料(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1身份证原件;
2医保卡原件;
3辽宁省失业金申领表一份(失业窗口填写,本人签字按手印,信息填写完整);
4领取人办理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外地银行卡也可以);
有下列情形的,请对应提供⑤~⑥中的相应材料:
5之前办理过失业金停领手续,有剩余失业金未领完,需合并计算领取的,请提供《失业金停发通知单》;
6退役军人提供《工龄确认表》或《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失业金如转回户口所在地领取的需要额外提供失业金待遇转迁申请表,省外地区需要提供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注意,转外地领取的失业金标准按照接收地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