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某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分别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加班时长也不受每日最多3小时、每月最多36小时的限制,但每月平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举个例子
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年综合”为例,劳动者的标准年工时为(365-104-11)×8=2000小时,“年综合”总工时不得超过2000+36×12=2432小时。
此外,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