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分娩住院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住院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300元。
参保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