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急)诊抢救、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具体包括: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超限价部分、规定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二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不设封顶线。
在校学生、非在校未成年人及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