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董某是某食品公司保安,在门卫处工作。按照食品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规定,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该制度还规定,保安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和排班表值班,如个人有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上班,需请假后由公司统一安排。食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有一天,轮到董某上中班。当天22时10分左右,董某提前离开了公司回家。22时25分许,董某在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此后,董某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后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董某的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中,法院都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二]
古某为某培训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含午休)。有一天,谷某于17时左右提前下班回家。17时20分,古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古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古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裁定,认定古某死亡属于工伤。培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中,法院都维持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