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具体以申报时现行政策为准,下图只做参考:
10年以下 |
1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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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领取业金标准 |
1449元/月 |
1502元/月 |
临时性提高领取失业金标准(至疫情结束三个月) |
元/月 |
元/月 |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仅限疫情期间,无医疗待遇) |
元/月 |
元/月 |
转异地领取失业金标准 |
按照各省市失业金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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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失业金期间生育补助金 |
生育当年可享受失业金待遇总额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