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申领条件:
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辞职不符合规定);
②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足1年(累计缴满一年后,可以合并辽宁省内其他城市缴费年限计算);
③原参保单位已为失业人员办理了可申领失业金的停保手续。
⑵办理时间:
①停保当月6日前(遇节假日提前)
②准备好所需材料后,由员工本人到社保局失业科办理。
⑶所需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一份;
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②减员备案表一份。
有下列情形的,请对应提供③~⑦中的相应材料,如未提供不影响在本单位参保期间的待遇申领,但是,不能合并之前的年限。下述材料也应于6日前提交,特殊情况不得晚于10号。
③外地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或暂住证领取凭证;
④之前办理过失业金停领手续,有剩余失业金未领完,需合并计算领取的,请提供《失业金停发通知单》;
⑤之前在辽宁省内其他城市参保失业保险,需合并计算领取的,需到原参保地开具《失业转迁凭证》,不明事宜请联系原单位人事了解开具情况;
⑥退役军人提供《工龄确认表》或《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⑦失业金如转回户口所在地领取的需要额外提供失业金待遇转迁申请表,省外地区需要提供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注意,转外地领取的失业金标准按照接收地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