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客服电话
024-88590009
作者: 来源: 日期:2026-11-06 人气: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补充说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含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仅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