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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日期:2026-04-09 人气: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
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